第十一条

已废止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进口、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