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进口、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