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方可出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