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企业工会主席的职级与所在企业同级副职相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