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应当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协商对话会等形式,支持、组织职工对本单位事务参与民主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