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女职工在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在十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