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没有被终止或者撤销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