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