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划入工会在当地银行单独设立的帐户。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拨交工会经费和工资总额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