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