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关心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