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有关部门应当在批复结案前征得工会的同意并由工会签署意见。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亲属因故不能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的,本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