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有关部门应当在批复结案前征得工会的同意并由工会签署意见。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亲属因故不能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的,本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