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