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未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定无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