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办理登记、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