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试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调试,导致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尚未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