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制定和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领先水平的各类标准。单位和个人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可以将其作为科技成果运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