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标准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