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应当开展标准化的宣传、培训、推广活动,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