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保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