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应当进行复审。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重新办理备案,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