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确定后编制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