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地方标准可以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其委托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等起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