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 表决和公布第七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个别条款存在合法性问题,可以采取附审查修改意见的形式批准。修改意见不属于合法性问题的,转报批机关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