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 表决和公布第七十五条已修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常务委员会只审查其合法性,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常务委员会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县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只审查修改部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