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 表决和公布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及时通报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