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 表决和公布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常务委员会公报、省人民代表大会网站、《黑龙江日报》上全文刊载。法规规定的生效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30日,但特殊情况除外。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地方性法规的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