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 表决和公布第六十八条已修改经常务委员会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