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一节 提出法规案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