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一节 提出法规案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其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15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未按期限提交的法规案,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