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一节 提出法规案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