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体育市场管理法律法规;

(二)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审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经营活动,核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四)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核发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

(七)审批冠以行政区域地域名称的经营性体育竞赛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