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已修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