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办与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从事体育市场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涂改、转让、出借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二)定期检查、维护体育场地、设施,建立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三)不得利用体育市场进行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