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本条例在投资区的施行;
(二)组织实施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投资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按照厦门市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审核在投资区内的投资项目,并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规定需上报审批的投资项目,应当及时转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同做好报批工作;
(四)负责投资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投资区内的土地开发和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六)按照独立的财政体制,负责投资区的财政收支管理;
(七)负责投资区的国有资产、环保、劳动人事、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协调、检查市有关部门设在投资区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协调国家、省有关部门设在投资区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厦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使上述职权涉及核发证照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管委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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