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境内外的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投资区设立金融机构,开办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台币可以在投资区内指定的银行兑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