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投资区内的企业引进国内中高级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优先申办落户投资区的厦门市常住户口。投资区内的企业引进境外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厦门市有关优惠待遇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