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人民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