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