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挪用、克扣高等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