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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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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应当在收取学费、学籍管理、教学组织以及评定奖学金和助学金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蒙古族和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学生完成学业,并优先推荐就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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