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高等学校要采取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分阶段完成学业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鼓励高等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所在学校申请助学金、特困生补助金或者申请减免学费,按规定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