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高等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行业、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就业;为毕业生就业和发挥专业特长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