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远光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有路灯照明的路段不得使用远光灯;(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三)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四)超车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