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且按照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