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有条件的应当立即扑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消防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并逐级上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扑火,不得拖延和推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