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森林火灾的扑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群结合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