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林地或者林地边缘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其周围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林区内的公墓应当按照森林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