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林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林木管护责任,加强火源管理。有林地面积超过二公顷的,用地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工作,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