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使海域闲置满二年的,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其海域使用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