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证规定的用途从事开发利用活动,承担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接受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海域使用者在使用海域过程中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或对有关产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